嵊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
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,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,审计机关要继续坚持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。依照审计署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局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期间,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:
(一)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、餐费。
(二)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。
(三)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和联欢等活动。
(四)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、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。
(五)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。
(六)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。
(七)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,为自己和他人谋利。
(八)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。 二、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(调查)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,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。 三、以上规定要向社会公布,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四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,做如下处理:
(一)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、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(二)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(三)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,如数退还,有关责任人和本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。
(四)发生违反审计纪律问题的科室,科室负责人要认真分析原因,查找问题。对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,不查处、不报告,甚至包庇姑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,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、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(五)发生违反审计纪律的问题一经查实,对发生违纪问题的个人实行当年考核、评优一票否决制。 五、本规定由局纪律执行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 六、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。 |